(商品名)
第一條 公司名稱為東利多控股有限公司,英文為TORIDOLL Holdings Corporation。
(目的)
第二條 公司持有公司(包括外國公司)、合夥企業(包括在國外相當於合夥企業的)和其他類似實體的股份或股權,經營下列各項所列業務。這樣做的目的是控製或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等。
2公司可以經營前款各項業務以及與此相關的所有業務。
(總公司所在地)
第 3 條 公司的總部設在東京都澀谷區。
(機構)
第四條除股東大會和董事外,公司設下列機構。
(公示方式)
第五條 公司公告方式為電子公告。但是,如果由於事故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無法進行電子公告,則將在日本經濟新聞上刊登公告。
(可發行股份總數)
第六條 公司授權發行的股份總數為230,400,000股。
(每個交易單位的股數)
第七條 公司一個交易單位的股份數量為一百股。
(對零星股東權利的限制)
第八條 本公司不足一個單位的股東不得行使下列權利以外的權利。
(股東登記處管理員)
第九條 公司設股東名冊管理人。
2. 股東名冊管理人及其營業所由董事會決議選定並公告。
(股份處理細則)
第 10 條 除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外,關於公司股東名冊和股票收購權台賬的條目或記錄,與股票或股票收購權有關的其他手續和費用,行使股東權利的程序權利等。根據董事會制定的股票處理規則。
(召集)
第十一條 公司於每年六月召開股東大會,並在必要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公司可以在不指定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普通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
第十二條公司年度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登記日為每年的3月31日。
(召集人兼主席)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社長和代表董事發生意外時,其他董事將按照董事會事先決定的命令行事。
(電子提供措施等)
第十四條 召開股東大會時,公司應當採取措施,以電子方式提供股東大會備查文件中的信息。
2、公司可以不將法務部條例規定的採取電子化措施的事項全部或部分包含在表決權登記日前向要求送達文件的股東送達的文件中。
(解決方法)
第十五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司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決議,應由持有可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之股東出席,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更多的投票權。
(代理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委託在公司有表決權的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2.前款情形,股東或代理人應當在每次股東大會上向公司提交證明代理權的文件。
第十七條董事人數(不包括擔任審計和監事委員會委員的)不得超過7人。
2、擔任本公司監事會委員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4人。
(董事選舉辦法)
第十八條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選舉董事應區分擔任審計和監事委員會委員的董事和其他董事。
2、選舉董事的決議,應當由持有能夠行使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董事選舉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董事任期)
第十九條 董事(不包括擔任審計和監事會成員的董事)的任期在其當選後一年內結束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股東大會結束時屆滿。
2. 擔任監事會委員的董事,任期至當選後兩年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營業年度的股東大會結束時為止。
3. 監事監事董事任期屆滿前退休的監事監事監事代理人的任期至任期屆滿為止任審計委員會委員的退任董事的任期。
(代表董事兼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以決議方式從董事(擔任監事的董事除外)中選出代表董事一人。
2. 董事會以決議從董事中選出一名董事和總裁(不包括擔任審計和監事委員會成員的董事),並根據需要選出幾名執行副總裁、高級常務董事和常務董事.可以做到。
(召集人、董事長)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總裁、代表董事召集和主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社長和代表董事發生意外時,其他董事將按照董事會事先決定的命令行事。
(召開董事會會議程序)
第二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當至少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送達各董事。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縮短該期限。
(2) 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會會議可不經召集程序召開。
(董事會決議方式)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由能夠參加決議的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二、與前款所列決議案有利害關係之董事,不得參與決議案。
(董事會決議遺漏)
第二十四條 董事就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提案的,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董事(限於能夠參與該事項決議的董事)或以電子方式對議案進行備案,同意備案的,視為董事會決議已經通過,對該事項進行了決議。
(董事報酬等)
第二十五條 董事因履行職責從公司領取的報酬、獎金及其他財產利益(以下簡稱“報酬等”),應當分配給擔任審計等委員會委員的董事和其他董事, 並由股東大會決議支付。
(免除董事責任)
第 26 條 公司依公司法第 426 條第一項規定,董事(包括前任董事)依該法第 423 條第一項所負之責任,以董事會為限。豁免可通過決議作出。
2. 公司依公司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與董事(執行董事等除外)訂立協議,以限制該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之責任。可以做。但合同項下的最高賠償額為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
(業務執行決策委託給董事)
第 27 條 公司依公司法第 399 條之一之第 13 條第 6 項之規定,經董事會決議,作出全部或部分重要業務執行決定(不包括公司法各項目所列事項)。同條第5項).部門可委任理事。
(董事會條例)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相關事項,除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外,適用董事會制定的董事會章程。
(專職審計監事)
第29條 審計等委員會可以根據審計等委員會的決議,從審計等委員會委員中選任專任審計等委員。
(審計及監事會召集程序)
第30條 審計等委員會的召集通知,應至少在會議召開3天前送達各審計等委員。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縮短該期限。
(2) 經全體監查委員同意,監查委員會會議可以不經過召集程序而召開。
(審計與監事會決議方式)
第三十一條 審計等委員會的決議,應當由能夠參加決議的審計等委員會委員的過半數作出。
2 與前款規定的決議案有特殊利害關係的審計、監事會委員不得參與決議案。
(審計監事會條例)
第32條 審計等委員會的相關事項,除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事項外,還適用審計等委員會制定的審計等委員會章程。
(會計審計員的選舉)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會計審計機構由股東大會決議聘任。
(會計核數師任期)
第 34 條 會計審計師的任期應在其當選後一 (1) 年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營業年度的股東大會結束時屆滿。
2. 除非前項規定的股東年會另有決議,否則會計審計師應被視為已在股東年會上重新任命。
(會計核數師等的報酬)
第35條會計監事的報酬等,由代表取締役經監查委員會同意後決定。
(與會計審計師的責任限制協議)
第 36 條 公司可依公司法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與會計核數師訂立協議,以限制該法第 423 條第 1 項規定之責任。但合同項下的最高賠償額為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
(財政年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的營業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盈餘紅利等決策機構)
第 38 條 公司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董事會決議決定公司法第 459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盈餘股息等事項。
(盈餘股息登記日)
第三十九條公司年終分紅的股權登記日為每年的3月31日。
2、公司中期股息的股權登記日為每年9月30日。
3. 除前款規定外,盈餘股利可設定股權登記日分配。
(股息除外期)
第四十條 股利財產為貨幣的,自支付之日起滿三年仍未收到的,公司免除支付義務。
第 1 條 公司依公司法第 426 條第 1 項規定,在法令規定之範圍內,免除曾任監事之公司法第 423 條第 1 項之責任。經董事會決議,方可實施。
第二條 自2025年6月26日起,前條和本條刪除。
第3條 刪除修改前的公司章程第14條(在互聯網上披露和視同提供股東大會等參考文件)和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第14條(電子提供措施)等)是公司法部分修改法。(2019年第70號法)附則第1條但書規定的修改條款自施行日(以下簡稱作為“執行日期”)。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變更前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條(視為股東大會參考文件等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規定)在股東大會召開時仍然有效自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的一天。
3、本條自施行之日起滿六個月或自前款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之日起滿三個月,以較晚者為準,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