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株式会社东利多控股,英文为TORIDOLL Holdings Corporation。
(目的)
第二条 公司持有公司(包括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包括在国外相当于合伙企业的)和其他类似实体的股份或股权,经营下列各项所列业务。这样做的目的是控制或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等。
2公司有权经营前款各项业务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业务。
(总公司所在地)
第 3 条 公司的总部设在东京都涩谷区。
(机构)
第四条除股东大会和董事外,公司设下列机构。
(公示方式)
第五条 公司公告方式为电子公告。但是,如果由于事故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进行电子公告,则将在日本经济新闻上刊登公告。
(可发行股份总数)
第六条 公司授权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30,400,000股。
(每个交易单位的股数)
第七条 公司一个交易单位的股份数量为一百股。
(对零星股东权利的限制)
第八条 本公司不足一个单位的股东不得行使下列权利以外的权利。
(股东登记处管理员)
第九条 公司设股东名册管理人。
2. 股东名册管理人及其营业所由董事会决议选定并公告。
(股份处理细则)
第 10 条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外,关于公司股东名册和股票收购权台账的条目或记录,与股票或股票收购权有关的其他手续和费用,行使股东权利的程序权利等。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股票处理规则。
(召集)
第十一条 公司于每年六月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必要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可以在不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普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第十二条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登记日为每年的3月31日。
(召集人兼主席)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社长和代表董事发生意外时,其他董事将按照董事会事先决定的命令行事。
(电子提供措施等)
第十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以电子方式提供股东大会备查文件中的信息。
2、公司可以不将法务部条例规定的采取电子化措施的事项全部或部分包含在表决权登记日前向要求送达文件的股东送达的文件中。
(解决方法)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之决议,应由持有可行使表决权之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之股东出席,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更多的投票权。
(代理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在公司有表决权的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2.前款情形,股东或代理人应当在每次股东大会上向公司提交证明代理权的文件。
第十七条董事人数(不包括担任审计和监事委员会委员的)不得超过7人。
2、担任本公司监事会委员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4人。
(董事选举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董事应区分担任审计和监事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和其他董事。
2、选举董事的决议,应当由持有能够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董事选举不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任期)
第19条。董事任期(不包括审计和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应在大选后一年内一年内的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普通股东大会结束时到期。
2.审计和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职务任期应在选举后两年内两年内的上一个营业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到期。
3. 监事监事董事任期届满前退休的监事监事监事代理人的任期至任期届满为止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退任董事的任期。
(代表董事兼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以决议方式从董事(担任监事的董事除外)中选出代表董事一人。
2. 董事会以决议从董事中选出一名董事和总裁(不包括担任审计和监事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并根据需要选出几名执行副总裁、高级常务董事和常务董事.可以做到。
(召集人、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总裁兼代表董事召集和主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社长和代表董事发生意外时,其他董事将按照董事会事先决定的命令行事。
(召开董事会会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各董事。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该期限。
(2) 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会议可不经召集程序召开。
(董事会决议方式)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由能够参加决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二、与前款所列决议案有利害关系之董事,不得参与决议案。
(董事会决议遗漏)
第二十四条 董事就董事会决议所涉事项提出建议的,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董事(限于能够参与该事项决议的董事)或以电子方式对提案进行备案,同意备案的,视为董事会决议已经通过,对该事项进行了表决。
(董事报酬等)
第二十五条 董事因履行职责从公司领取的报酬、奖金及其他财产利益(以下简称“报酬等”),应当分配给担任审计等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和其他董事, 并由股东大会决议支付。
(免除董事责任)
第 26 条 公司依公司法第 426 条第一项规定,董事(包括前任董事)依该法第 423 条第一项所负之责任,以董事会为限。豁免可通过决议作出。
2. 公司依公司法第427条第1项规定,与董事(执行董事等除外)订立协议,以限制该法第423条第1项规定之责任。可以做。但合同项下的最高赔偿额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
(业务执行决策委托给董事)
第 27 条 公司依公司法第 399 条之一之第 13 条第 6 项之规定,经董事会决议,作出全部或部分重要业务执行决定(不包括公司法各项目所列事项)。同条第5项).部门可委任理事。
(董事会条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相关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外,适用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章程。
(专职审计监事)
第29条 审计等委员会可以根据审计等委员会的决议,从审计等委员会委员中选任专任审计等委员。
(审计及监事会召集程序)
第30条 审计等委员会的召集通知,应至少在会议召开3天前送达各审计等委员。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该期限。
(2) 经全体监查委员同意,监查委员会会议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
(审计与监事会决议方式)
第三十一条 审计等委员会的决议,应当由能够参加决议的审计等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作出。
2 与前款规定的决议案有特殊利害关系的审计、监事会委员不得参与决议案。
(审计监事会条例)
第32条 审计等委员会的相关事项,除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事项外,还适用审计等委员会制定的审计等委员会章程。
(会计审计员的选举)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会计审计机构由股东大会决议聘任。
(会计核数师任期)
Article 34. The term of office of an Accounting Auditor shall expire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for the last business year ending within one (1) year after his/her election.
2. 除非前项规定的年度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否则会计审计师应被视为已在年度股东大会上重新任命。
(会计核数师等的报酬)
第35条会计监事的报酬等,由代表取缔役经监查委员会同意后决定。
(与会计审计师的责任限制协议)
第 36 条 公司可依公司法第 427 条第 1 项规定,与会计核数师订立协议,以限制该法第 423 条第 1 项规定之责任。但合同项下的最高赔偿额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
(财政年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营业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盈余红利等决策机构)
第 38 条 公司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得以董事会决议决定公司法第 459 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盈余股息分配事项。
(盈余股息登记日)
第三十九条公司年终分红的股权登记日为每年的3月31日。
2、公司中期股息的股权登记日为每年9月30日。
3. 除前款规定外,盈余股利可设定股权登记日分配。
(股息除外期)
第四十条 股利财产为货币的,自支付之日起满三年仍未收到的,公司免除支付义务。
第 1 条 公司依公司法第 426 条第 1 项规定,在法令规定之范围内,免除曾任监事之公司法第 423 条第 1 项之责任。经董事会决议,方可实施。
第二条 自2025年6月26日起,前条和本条删除。
第3条 删除修改前的公司章程第14条(在互联网上披露和视同提供股东大会等参考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14条(电子提供措施)等)是公司法部分修改法。(2019年第70号法)附则第1条但书规定的修改条款自施行日(以下简称作为“执行日期”)。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变更前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视为股东大会参考文件等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仍然有效自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的一天。
3、本条自施行之日起满六个月或自前款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满三个月,以较晚者为准,予以删除。